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存续的海南铁路承继,海南铁路、粤海铁路、海南经开原有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海南铁路承担,合并各方的债权人自本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凭有效债权凭证向原债务人申报确认债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吸收合并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合并各方以向债务人发出本次吸收合并的通知书及刊登本公告的方式,向本次合并各方公司债务人告知海南铁路吸收合并粤海铁路、海南经开事宜,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债务人,则由海南铁路依法继续按原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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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