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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加快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工作,到2020年——
全省计划压减海洋捕捞渔船1312艘
  本报海口12月4日讯 (记者陈雪怡)记者近日从省海洋与渔业厅了解到,为切实减轻海洋捕捞强度,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该厅日前印发《海南省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加快推进我省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工作目标、减船范围及补助标准、组织实施、工作经费、上报时限、工作要求等方面作了详细说明,明确到2020年全省共压减海洋捕捞渔船1312艘,其中大中型渔船268艘,小型渔船1044艘。

  根据《方案》,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坚持渔民自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国家支持渔民和企业自愿退出海洋捕捞业。在渔民自愿的基础上,遵循市场规律,通过政府减船补贴赎买方式,引导渔民淘汰报废渔船,逐年压减海洋捕捞渔船总功率和船数,降低捕捞强度;积极引导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带动增养殖业、休闲渔业及其他产业发展,促进渔业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和渔民增收。

  《方案》明确了我省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工作的三个工作原则:一是实行市县长负责制,建立市、县(区)政府统一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的减船转产工作机制,将减船转产任务纳入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的约束性指标进行目标责任考核;二是坚持渔民自愿的原则,支持渔民、渔民合作社和渔业企业自愿退出海洋捕捞业,渔船所有人签订自愿减船协议;三是采取“先减后补、以奖代补”方式,以国家赎买的方式,实施减船转产。对完成减船任务的渔民、渔民合作社和渔业企业,将补助资金一次性发放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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