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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高校将每学年进行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本报海口12月6日讯 (记者陈蔚林 实习生卢进梅)省教育厅昨日印发了《海南省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要求省内各高等院校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办法》明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省教育厅要求,各高校应建立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在每学年秋季学期的9至10月进行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高校还必须成立复查认定小组,每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同时,每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核实且保留学生家庭环境图像资料。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学生的资助资格且收回资助资金。

  《办法》还规定,获得资助资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酒吧等娱乐场所消费;不能存在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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