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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资助贫困生
  本报海口12月9日讯(记者陈蔚林 实习生曾中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海南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普通高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实施细则》明确,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困难和特殊困难两种情形: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学生、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无经济来源导致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特殊困难情形。但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的或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学生,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2档:第1档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年每生1500元;第2档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年每生2500元。

  各市县和省属普通高中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普通高中在校生人数、所在行政区域、学校生源情况等因素确定。学校所在行政区域为11个国定、省定贫困市县的,按普通高中在校生25%的比例确定,海口市、三亚市按15%的比例确定,其他区域按20%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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