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洋浦某顺运输公司、洋浦某远运输公司(以下简称两运输公司),与被告洋浦经济开发区相关部门达成协议,两运输公司自愿撤回6宗案件的起诉。
两运输公司诉称,2004年2月,洋浦经济开发区向社会召集投资者在洋浦开发区内开通公交线路,并承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享受国家和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及补贴补助。两运输公司应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之邀成立了公交公司,并经批准许可后分别开通了1路和2路公交线路。2008年,两运输公司根据洋浦经济发展局指令,又分别新购进10辆中巴车用于接送学生。2012年,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未告知两运输公司的情况下,出资购置10辆大巴车交由其他公司管理运营并接送学生,导致两运输公司新增运力闲置。
2016年10月28日,洋浦公交公司经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开通了5条公交线路,并于2017年1月19日得到了洋浦交通运输和海洋局的批复,开通1-5路5条公交线路覆盖了两运输公司的运营线路。自2004年以来,两运输公司根据该管委会要求实行低票价及月票,以及减免政策等,承担着社会公益性及政府指令性任务,导致长期处于政策性亏损状态。两运输公司多次请求经济补偿,未果。两运输公司遂将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洋浦经济发展局、洋浦交通运输和海洋局告上法庭,向法院提起6起案件的诉讼。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6起案件后,办案法官认真研判卷宗材料后,合议认为只有以调解的方式化解双方矛盾,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在全面了解案情后,合议庭制定了调解方案,先后3次组织各方进行了正式的协调。
据了解,经过办案法官大量的协调工作,在自愿的基础上各方最终达成正式的书面协议,各方当事人对协议结果均表示满意并握手言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