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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2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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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陵环〔2017〕411号

  陵水新村张冰再生塑料半成品加工厂:

  经查,你单位在未办理任何环境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11年10月在陵水黎族自治县新村镇长坡村委会双杠坡建设塑料加工项目;且项目未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生产过程中,清洗塑料制品所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存放于渗坑内,渗坑内产生的污泥未经处理直接露天堆放在厂区范围内,未采取任何防尘措施;废旧塑料膜等生产原料在堆场露天堆放,未采取任何防尘、防渗措施,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违反了《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依法于2016年4月27日对你厂做出了《陵水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陵环〔2016〕9号),要求你厂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交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4月27日直接送达,至今你厂未在规定期限内缴交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通知书送达10日内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公司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依法履行我局《陵水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陵环〔2016〕9号)的处罚决定:

  一、处罚款15万元人民币。

  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需要进行陈述、申辩,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逾期未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又不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南干道生态环境保护局

  邮政编码:572400

  联系电话:0898-83385967

  陵水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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