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借款人谢丽娟及配偶杨观森与我行于2016年5月23日签订的《个人授信协议》 (协议编号:8160516883001)及2017年11月10日《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8171110944021),我行已按约向谢丽娟提供贷款,鉴于谢丽娟目前已违反《个人授信协议》第21.1.10条及《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第26.1.9条的规定,且我行已于2017年12月18日向你们正式公证送达了我行《个人贷款催收通知书》,至今仍未还款,现我行主张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到期日为《海南日报》刊登本公告当日),请立即归还如下债务:所有贷款本金¥662,586.46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计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具体计算方法:截止至2017年12月21日,借款人尚欠借款本金 662,586.46元,利息、罚息、复息共计1056.83元;2017年12月21日至借款人全部清偿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借款人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8171110944021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2017年1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