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05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刘明贵在担任海南省电子工业总公司总经理、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海南钢铁公司总经理、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在海南省纪委“两规”调查期间,刘明贵坦白交待了上述受贿犯罪事实。在被省纪委调查之前,刘明贵通过其妻子余某退缴赃款共计111万元到省纪委廉政账户。法院侦查期间,从李某钟处追缴刘明贵赃款450万元,刘明贵妻子余某退缴赃款18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明贵在担任省电子总公司总经理、兴业聚酯公司董事长、海发控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受贿罪,应予严惩。综合本案被告人刘明贵受贿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