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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25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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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摘编)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省、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

  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2017年度资料。凡是年度资料,均以普查时期全年数据为准。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全省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锆石/氧化锆、钒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国家级、省级、市县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基本信息。港口(码头)基本信息。

  2.农业污染源。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水产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槟榔加工、橡胶初加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污染物产生、排放、治理和综合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槟榔加工、橡胶初加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硫化物,槟榔加工业增加苯并[a]芘。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槟榔加工、橡胶初加工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槟榔加工业增加一氧化碳、苯并[a]芘。

  3.生活污染源。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基本情况、成品油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治理(含更新双层罐、设置防渗池等)情况,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废物产生、处置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库、海)排污口情况,滨海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入海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加油站、储油库增加石油类。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

  机动车、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柴油机动车、船舶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废旧电池和废机油等废弃物产生、处置等情况。

  6.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需求适当增加普查附表,经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统一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三、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

  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根据实测数据、物料衡算和产排污系数以及综合分析结果,分行业分类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含采选企业),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港口管理机构填报港口调查信息。

  (二)农业污染源。

  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对槟榔加工业、橡胶初加工业,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根据实测数据、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以及综合分析结果,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略)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弃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

  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根据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机动车维修企业基本情况、废旧电池和废机油等废弃物产生、处置等情况。

  对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类污染源进行入户调查。

  四、组织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省、市县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依法普查。

  (二)普查组织。

  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家和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

  在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认真履责,共同推进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普查实施。

  按照国家部署,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启动前期准备工作,2018年完成清查建库和全面普查工作,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五)普查培训。

  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全省各市县污染源普查机构技术骨干和其余人员的培训。

  (六)宣传动员。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污染源普查,为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普查质量管理

  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工作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落实工作。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依法开展普查执法检查,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六、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按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分别予以保障。

  七、保障措施

  (一)省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此次污染源普查工作,要将普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主体责任,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和数据共享机制,定期调度工作进展,保质保量完成普查工作。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组建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抽调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场所和工作经费,保障普查数据采集、审核及上报条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上报数据。

  (三)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守数据质量相关规定,确保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四)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相关廉政规定,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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