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学生托管机构范围
根据《通知》,此次规范管理的学生托管机构范围是指由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开办的,受海口学生法定监护人的委托,为学生在学校非教学时段提供接送、用餐、休息、安全托管服务的经营性机构。
《通知》中明确,学生托管机构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按照要求改善经营条件,实行规范化管理。机构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书面托管服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学生托管机构应当承担的安全责任。学生托管机构必须派员步行接送学生,不得使用电动自行车接送。学校和机构之间需要穿过城市道路的,必须通行斑马线或其他过街设施。此外,学生托管机构不得从事培训、补习类的经营活动。
人均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且设在四楼以下
《通知》还对开设学生托管机构的经营场所进行规范。学生托管机构的经营场所应当依法取得产权,人均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且设置在4楼以下(计算方式:经营场所建筑面积/托管的学生总数及托管机构工作人员总数);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持有消防部门出具的设计审核、验收或消防备案抽查合格文件,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下的应当参照原有建筑性质的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相关消防设施、设备,并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同时,学生托管机构经营场所还应满足远离各类污染区和危险源,与学生所在学校之间不得相隔两条以上(含两条)城市主次干道等要求。机构场所不得设置在厂房、地下(半地下)室、仓库、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建筑等场所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应当设置在公共建筑或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内。
此外,在居民住宅区内利用住宅开办学生托管机构,涉及将住宅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机构在居民住宅区内至少公示7天。无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机构的,由居民住宅区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开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和出具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证明文书。
将建立统一协调管理机制
《通知》还确定,海口还将建立全市学生托管机构协调管理机制,统一统筹、组织全市学生托管机构的管理,各区政府对学生托管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综治、公安、工商、卫生、食药监、住建、物价等部门以及镇(街)应当依法履行对学生托管机构的监管职责,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学生托管机构严格依法予以查处,并列入失信黑名单向社会予以公布。
存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册登记,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以及未经许可或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提供用餐服务的机构,海口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直至吊销相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