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此次出台的办法一共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和欠薪清偿责任单位,相对以往责任不明的情况,该办法将更好地认定欠薪责任,如,欠薪发生时由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及时划拨工程款,导致承包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则实行专户管理,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
该办法还规定,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企业,将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于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引起的欠薪问题,将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此外,对于连续拖欠工人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实施重点监察,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