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的丁女士在一家温泉会所刷卡3999元购买了一张温泉消费卡。因会所处于试营业期间无法现场制卡,双方约定丁女士下次消费时再取卡。去年2月5日,丁女士和家人前往该会所消费,不料泡完温泉后向前台取卡结算时却被告知卡已过期,不能使用,且卡内余额不能退回。双方协商不成,丁女士向市消委会投诉,要求退卡。经市消委会调查调解,由会所办理退卡手续,在扣除已消费的费用后,退还丁女士剩余款项3463元。专家提醒,商家给记名消费卡设定有效期的行为并不合理,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应及时向消委会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