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你方于2017年8月18日签署了《合作协议》,根据协议:你方须于每月28号提供财务报表给本人并及时与本人结算当月分成,于本月30日前将本月提成结算给本人。你方逾期超过15日未支付当月分成(包括补足保底分红)的,本人除有权解除本协议外,有权向你方追索实际占用场地期间的费用,有权没收你方所缴纳的保证金,有权按协议要求你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自双方合作以来,你方从未给本人提供过任何财务报表,且自2018年1月至今,你方未向本人支付任何分红款。你方的有关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协议的多项条款约定,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鉴于上述原因,本人决定自本人函告之日起,解除与陈峰先生于2017年8月18日签署的《合作协议》,并限陈峰先生自本人函告之日起7天内将场地上的自有可移动物品自行清理,逾期本人将强制清理,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陈峰先生承担,同时本人保留追究陈峰先生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戴青树 2018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