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云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规划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77万余元。
鉴于李云峰积极认罪悔罪,且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