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执行刘升宣与海南金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18)琼01执15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海南金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永兴镇海榆中线十公里处西侧63331.6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海口市国用(2009)字第001646号)和位于海口市椰海大道北侧“枫林雅郡小区”5号楼12层1206房[证号:琼(2018)海口市不动产权第0015559号]。现公告征询异议,如对上述查封的财产权属有异议,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据材料,否则,本院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