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华峰: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维金与被执行人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琼0106 执恢43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于华峰名下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76号吉欣海景苑F-16-B号房(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197785号)的查封;二、被执行人于华峰名下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76号吉欣海景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姚浚(身份证号:612701198111181630)所有;海口市滨海大道76号吉欣海景苑F-16-B号房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姚浚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姚浚(身份证号: 612701198111181630)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