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们于2017年12月8日签订了编号为JF-91-01 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拟购买我名下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海秀西路175-1号西秀苑19层B-1902房,购房总价为人民币1,320,000.00元(净拿价),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首付款为人民币400,000.00元(含2万元定金)。现因您们不符合海南省及海口市“限购令”政策规定的购房要求,我方已无法与您们继续办理该套房屋的不动产移转登记等手续。
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我方正式通知您们:自即日起立即解除双方签订的编号为JI-91-01 的《房地产买卖契约》,西秀苑19层B-1902房将由我方另行销售,您已付的购房款将由我方无息退还给您,请您在收到本通知后的7日内立即前来我方办理退款等相关手续或立即书面形式函告我方贵方的退款银行账户信息,以便我方尽快给您办理退款转账事宜。否则由此导致我方无法为您及时退款的一切责任均由贵方承担。
特此通知!
金长波、林慧
2018年5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