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无偿收回三亚海虹实业有限公司东方国用(2005)第161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书》(东府行决字﹝2017﹞25号)、《关于无偿收回三亚海虹实业有限公司东方国用(2005)第163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书》(东府行决字﹝2017﹞26号)、《关于无偿收回海南合富置业有限公司东方国用(2005)第134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书》(东府行决字﹝2017﹞29号),依法无偿收回以下三宗地:1.三亚海虹实业有限公司[证号:东方国用(2005)第161号],该宗地位于东方市八所镇滨海路北侧,土地面积为5771.3平方米;2. 三亚海虹实业有限公司[证号:东方国用(2005)第163号] ,该宗地位于东方市八所镇滨海路北侧,土地面积为1875.5平方米;3. 海南合富置业有限公司[证号:东方国用(2005)第134号],该宗地位于东方市八所镇东港路北侧,土地面积为6240平方米。 因上述三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均下落不明,我局决定公告送达。请相关土地使用权人自本告知书登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所涉《国有土地使用证》交回我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交,我局将依法公告注销。
东方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