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7年8月28日,符某良驾驶渔船搭载符某平、符某华等4名船员从海口新港出发,到达文昌中水道附近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海域,采用电力设备进行拖网作业,共捕捞水产品518.56斤。8月29日,该船被文昌渔政渔港监督站在文昌中水道发附近海域现场查获。据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作出的评估报告,符某良等人在本次电拖网捕捞中损害个体数量14511尾,其中损害鱼类6482尾,幼杂鱼7453尾,甲壳类575尾。
省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禁渔区是海洋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电捕是国家法规明令在一切水域禁用的捕捞方式,底拖网则是在机轮拖网禁渔区禁用的网具。被告人在禁渔区以禁用作业方式和工具捕捞水产品,对海洋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平衡等海洋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被告以增殖放流形式对其损害的海洋生态恢复原状;若被告拒绝或不能恢复原状,则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被其损害的生态修复费用14205.2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