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初,阿峰找到李某要求帮忙介绍购买房屋,李某因借高利贷无法偿还,遂决定骗取阿峰的购房款用来偿还高利贷欠款。同年7月9日,李某向阿峰谎称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某花园小区8栋3单元502房欲出售,售价人民币110万元,需先付首付人民币11万元及中介费5000元。随后,李某带着阿峰到相同户型的3单元302房看房,阿峰看过表示愿意购买。在李某的要求下,阿峰分别于2017年7月28日通过微信将中介费人民币3500元转账至李某的微信账户,于2017年7月31日通过手机银行将购房定金人民币3万元转账至李某的银行账户。
2017年8月15日,李某伪造了地址为海口市美兰区某花园小区8栋3单元502房、房主为郑某的购房合同以及房屋产权过户证明交给阿峰,并要求阿峰将剩余款项转入名为郑某的银行账户内。阿峰信以为真,将剩余的中介费以及购房首付款共计人民币81500元转入郑某的银行账户。阿峰不能如期收房后方知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