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作为公诉人的检察官刁伟颖从事实、证据、法律、法理等方面,充分阐述了指控观点,准确有力地指控了犯罪,并就该案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及应负的法律责任发表公诉意见,对二被告人及旁听的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法庭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均予以采纳,当庭宣判被告人朱某某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阮某某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被告人均当庭认罪并表示悔罪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