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麦发强、王赛兰与被执行人海口赛强发展公司、刘忠孝、沈峰、王道良、鲁有清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诉前保全期间,查封了被执行人海口赛强发展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口市海盛路88号海岸豪庭2#楼西侧首层第16、15、13、12、11、10、9、8、7号商铺房产。因被执行人海口赛强发展公司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上述查封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如对上述查封房产权属有异议者,请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七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