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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农民工被欠薪
总承包企业要先垫付
  本报海口7月16日讯 (记者孙慧 通讯员成和军)记者今天从省住建厅获悉,该厅进一步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垫付清偿责任,要求各级住建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在处理拖欠时,严格落实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分包企业负直接责任。

  总承包企业要对承包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对于分包人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企业应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首先由总承包企业垫付。如总承包企业未及时支付,可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建设单位垫付金额以应付未付的工程款为限。

  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总承包企业应先行垫付,建设单位应监督总承包企业做好垫付工作。总承包企业因经营困难等原因一时难以支付的,建设单位应先行垫付工资,垫付的工资可从后期工程款中扣除。

  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接到垫付申请后,必须2日内作出是否垫付的答复,并积极解决。若未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或未按约定垫付到位,申请人可报告项目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便督促执行。

  发包人违法发包工程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承包人未及时清偿的,由发包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违法分包、转包、挂靠工程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实际施工人未及时清偿的,由违法发包方(转包方或出借资质方)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对于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的工程,若承包企业未及时清偿农民工工资,可由建设单位代扣承包企业的工程款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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