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将享有的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7)海南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项下对海南深琼实业开发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海南健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同时也将海南省南部农业综合开发公司、海南盛隆农业有限公司、海南华夏南部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李胜南为海南深琼实业开发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从权利一并转让给海南健飞农业有限公司。自登报之日起,我司即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上述主债权及相关的从权利转让给海南健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海南(重庆)经济开发总公司
201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