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2017)沪贸仲裁字第239号裁决及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绿洲花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国升投资有限公司、王东升仲裁一案,申请人上海绿洲花园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8345253.56元,执行费人民币95745.25元,合计人民币28440998.81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绿洲花园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评估拍卖在执行过程中冻结的被执行人海南国升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海口世纪海港城置业有限公司人民币2400万元的股权及冻结的被执行人王东升持有的海南国升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币9500万元的股权。因被执行人海南国升投资有限公司、王东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上述股权进行处置,如案外人对上述股权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股权。本院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正义路8号 邮编:570206 联系人:唐平 联系电话:0898-66761501
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