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立案查明你单位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职工侯红娟诉补缴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依法向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琼公积金责字〔2018〕2号):责令你单位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海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为侯红娟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部分5204元。因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
如对该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执行该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联系人:彭雅娜 ;联系电话:66511037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二0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