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及2018年9月19日我司与陈冰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我司与澄迈天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保证人海南金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3年5月9日签订的《商场租赁合同》中,我司依据该合同享有的全部合同权利(包括该合同约定的我司对澄迈县老城镇澄江北路东南侧“老城商业广场”第一层至第四层的15年的租赁权,及我司已支付给澄迈天浙公司的600万元租金及400万元履约保证金以及该《商场租赁合同》的其他全部合同权利);以及我司依据(2014)海南一中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对澄迈天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金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张增源享有的400万元违约金及该判决书确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与上述债权相关的其他一切权利转让给陈冰。请贵司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向新的债权人陈冰履行上述债务。
特此通知!
澄迈宝之华实业有限公司
2018年9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