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及2018年9月19日我司与陈冰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我司将依据(2014)海南一中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中,对您享有的400万元违约金及该判决书确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与上述债权相关的其他一切权利转让给陈冰。请您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向新的债权人陈冰履行上述债务。
特此通知!
澄迈宝之华实业有限公司
201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