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6)海仲字第203号裁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韩英与被执行人海南山木实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18年10月18日,本院查封海南山木实业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海口市海秀路59号海南华侨中学东区11#商住楼负一层竣工图中(4)-(13)轴线部分共计943.05m2及一层竣工图中(1)-(13)、(30)-(32)轴线部分187.62m2经营使用权及收益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10月18日至2021年10月17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拟对上述查封房产的经营使用权及收益权进行处置,如案外人对上述房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否则,本院将依法予以处置。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