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一分院在履职中发现,澄迈中兴橡胶加工厂有限公司自2005年起,在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即开展橡胶加工和销售业务,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厂房附近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的坑塘内,对周围的生态环境造成污染。2016年8月,澄迈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就该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的情况下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7月,澄迈县生态环境保护局针对该公司在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便恢复生产,并将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厂区附近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的坑塘内,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同年8月,澄迈县公安局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省检一分院以该公司违法排污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损害后果,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海口中院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因违法排放污水支出的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36.3395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费用33.7316万元,并承担本案鉴定费26.8万元、专家意见咨询费7504.15元。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澄迈中兴橡胶加工厂有限公司在其成立前后,虽就橡胶加工项目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但并未按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即将橡胶加工项目投入生产、运营,并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径直排放,属违法排污行为,造成周边生态环境的损害,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故判决澄迈中兴橡胶加工厂有限公司赔偿应急处置费用363395元、生态环境损害费用337316元、鉴定费268000元、专家咨询费7504.15元,合计976215.1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