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海仲字第253号裁决及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天铭、孙天阳与被执行人海南联合资产管理公司房产确权纠纷一案。(2010)海仲字第253号裁决内容为:一、确认孙天铭、孙天阳对购买的位于海口市海秀大道顺发新村A2-3-1(35栋)201房(房产总证号为23792号)房产享有房屋所有权;二、自裁决之日起10日内,海南联合资产管理公司协助孙天铭、孙天阳将上述涉案房产过户至孙天铭、孙天阳名下。根据上述裁决及权利人申请,本院拟将海口市海秀大道顺发新村A2-3-1(35栋)201房(房产总证号为23792号)房产裁定过户至孙天铭、孙天阳名下,如案外人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否则,本院将对上述财产依法予以处置。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