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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制度
海口:未拖欠工资的企业可减免保证金
  本报海口12月1日讯 (记者计思佳)日前,海口召开市政府常务会,原则性审议通过了《海口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修订草案稿)》(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将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制度,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企业可减免缴纳保证金。

  根据《海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海口对原《实施意见》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实施意见》明确,新开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分别按工程中标价的2.5%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属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实施意见》指出,海口要严格执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制度,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1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应缴金额30%;2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应缴金额50%;3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应缴金额70%;4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应缴金额90%;5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免缴。已享受减免政策的在建项目,如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其工程项目按工程中标价的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实施意见》同时要求,要严厉惩戒欠薪失信行为。海口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完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和劳动保障“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市、区住建部门要落实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应用到企业资质评定和建设项目招投标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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