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南一中执字第198-13、1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生效的法律文书,将澄迈永发纸品实业公司名下位于澄迈县永发镇金永公路西侧1.2#楼(房产证号分别为:澄房权证永发公字第0567、0826号《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永发国用(1996) 字第563号】执行裁定过户到陈德龙名下。因我机构无法回收澄迈永发纸品实业公司名下澄房权证永发公字第0567、0826号《房屋所有权证》和永发国用(1996)字第563号《土地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澄迈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12月4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