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标准》适用的两类机构分别为:1.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2.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校外培训机构。也就是说,招收成年人的培训机构和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的机构均不适用此《标准》。
根据规定,开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取得“一证一照”,即办学许可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以及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由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机构编制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后颁发。同时,校外培训机构只能登记一个名称,名称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或者其他可能误导公众的文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并且不得设有简称。
此外,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人还对我省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教师、培训教材、管理人员、办学场所及安全等内容,以及外国教育机构是否可以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各市县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事业单位能否开展培训活动等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