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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取消以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

  一、取消1个规章中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

  取消《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户籍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证明”,改由书面告知承诺替代。

  二、取消5个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

  (一)取消《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10〕6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用人单位证明”“社保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改由通过政府部门内部和部门间信息共享或者书面告知承诺等方式替代。

  (二)取消《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琼府办〔2009〕31号)第十三条规定的“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改由通过政府部门内部和部门间信息共享或者书面告知承诺等方式替代。

  (三)取消《海南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琼府办〔2010〕1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用人单位证明”“社保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改由通过政府部门内部和部门间信息共享或者书面告知承诺等方式替代。

  (四)取消《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琼府办〔2010〕111号)第十九条规定的“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用人单位证明”“社保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改由通过政府部门内部和部门间信息共享或者书面告知承诺等方式替代。

  (五)取消《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性文件的通知》(琼府办〔2016〕238号)附件3《海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书”,改由通过政府部门内部和部门间信息共享或者书面告知承诺等方式替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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