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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基层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监督制约
我省县(市、区)监委向所辖乡镇(街道)派出监察室
  本报海口2月21日讯 (记者尤梦瑜 通讯员姚嘉 张烽)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近日,省委办公厅印发《海南省县(市、区)监察委员会向所辖乡镇(街道)派出监察室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紧紧围绕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向全省各乡镇(街道)全面派出监察室,依法授予监察权限,加强对基层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制约,不断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指导意见》从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职责、监督对象、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工作保障以及其他规定等八个方面对派出监察室工作予以明确。

  县(市、区)监委将向所辖各乡镇(街道)派出监察室,与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构名称”,在县(市、区)监委和乡镇党委(街道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派出乡镇(街道)监察室后,乡镇(街道)原监察室不再保留。洋浦经济开发区纪工委、监委可以按照《指导意见》,向所辖办事处派出监察室。

  根据《指导意见》,依法授予乡镇(街道)监察室监察权限,开展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参加、列席会议或召开座谈会,查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专项检查,专题调研,明察暗访,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开展职务违法案件调查时,经县(市、区)监察委员会批准,可以监察委员会的名义采取谈话、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9项措施。

  《指导意见》要求,各县(市、区)党委要主动担起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当好“施工队长”,各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纪委监委具体抓好落实,确保派出乡镇(街道)监察室工作与市县机构改革同步完成。各县(市、区)监委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监察室的领导、检查、监督和管理,促使其严格按照监察法的规定和监委的授权开展工作;乡镇(街道)监察室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察职责,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使授权与控权有机结合,确保监察权依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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