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男子捡到外地游客手机后,表示愿意寄还手机,并退还了失主主动发来的168元的红包。如果事情就此结束,倒也是一件暖心的好人好事,但该男子拒绝红包并非是“心意领了”,而是想要个“吉利数字”:“666元或888元。”为此,原本心存感激的失主小谢,有些闹心。(2月21日《澎湃新闻》)
《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民法通则》也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可见,捡到遗失物接受或索要相应酬劳,既有法律依据,也基本被社会接受。
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具体标准的情况下,酬劳数额具体多少,拾得人可以与权利人自愿协商,甚至讨价还价,但应有一个尺度和底线,否则就有情、理、法难容的危险。这里的尺度和底线,从道德角度说,“拾金索酬”可以,但如果太过分或变相要挟,就逾越了道德底线,与“拾金而昧”没有本质区别。从法律角度讲,通过要挟或变相要挟的方式索取过高酬劳,离敲诈勒索就不远了。
其实,个案中的酬劳数额并不难计算。从法理上讲,酬劳标准应建立在保管遗失物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或必要费用的基础上,保管一台汽车跟保管一个包,费用当然不同。保管100万现金和保管100万的合同,费用也不该相同。总之,如果双方自愿,多少没关系。如果谈不拢,拾得人的酬劳应和其付出的劳动和代价成正比。
本次事件中,保管一部手机会产生多少必要费用,每个人心里都有杆秤,失主主动奉上168元的红包以示酬谢已显诚意,除非拾得人能证明还有其他合理费用。而拾得人不仅不知足,还拿“吉利数字”当遮羞布变相坐地起价,于理于法都站不住脚,甚至涉嫌敲诈勒索。
在“手不离机、机不离手”的时代,因手机丢失,失主与拾得人发生冲突的新闻屡屡见诸媒体。从一味倡导拾金不昧到兼容“有偿归还”“拾金索酬”,人们的价值观日渐趋于理性和务实,这是一种进步,也符合法治精神,但需格外警惕“有偿归还”“拾金索酬”滑向逼迫要挟和敲诈勒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