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海仲字第835号裁决及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CHUANG YING STEVEN M0K(中文名莫壮颖)与被执行人海南海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海仲字第835号裁决内容为:一、确认CHUANG YING STEVEN MOK(莫壮颖) 与海南海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9日签订的由CHUANG YING STEVEN MOK(莫壮颖)购买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民声西路28号悠生海华(世纪花园)B1(B)幢605号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二、海南海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CHUANG YING STEVEN MOK(莫壮颖) 将登记在海南海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民声西路28号悠生海华(世纪花园)B1(B)幢605号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变更登记至CHUANG YING STEVEN MOK(莫壮颖)名下。根据上述裁决及权利人申请,本院拟将登记在海南海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民声西路28号悠生海华(世纪花园)B1(B)幢605号房的《不动产权证书》裁定过户至CHUANG YING STEVEN M0K(莫壮颖)名下,如案外人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否则,本院将对上述财产依法予以处置。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