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规定,严禁进出口犀牛角和虎骨(包括其任何可辨认部分和含其成分的药品、工艺品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携带、邮寄犀牛角和虎骨进出国境。凡包装成分中标有犀牛角和虎骨字样的,均按含有犀牛角和虎骨处置。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除有相关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外,任何贸易方式或者携带、邮寄象牙、犀牛角、虎骨等濒危物种进出境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海关提醒,请勿以任何方式携带、邮寄、托运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出入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