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宁波大学研究基地研究员孟献丽在《人民日报》刊发文章指出:村规民约凝聚着村民的共同价值观,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形式。当前,一些村规民约存在内容空泛、千规一面、流于形式等问题,这与村民在自治中参与度较低有很大关系。以村规民约实现自治,需要充分体现村民在村规民约制定和实施中的主体地位。制定村规民约,应从村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以补短板、解难题为突破口,广集民意、汇聚民智,提升村民的参与度和认同感。村规民约草案拟定和审议都要在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下由村民共同协商讨论、表决通过,保障村民在自治中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激发村民自治的内在活力。监督村规民约落实也应充分发挥村民的作用,让群众代表和群众组织参与到村规民约的宣传、落实、监督工作中,使之内化为村民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形成互相监督、共同遵守的良好氛围,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社会治理格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