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与我司原海南省国营东和农场1993年7月3日签订二份《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书》和一份《(捐助)协议书》及1993年8月12日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书》,合同和协议签订后,你单位未履行合同义务,满两年未投入资金开发建设,根据上述合同书第7条第2、3款的约定,由于你单位的违约行为,上述合同书已自行解除,海南省国营东和农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由于你单位下落不明,现公告通知你单位:上述合同和协议已自行解除,我公司依约收回土地使用权。
特此通知
海南农垦东新农场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