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君龙于2013年1月10日与海南新海林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海口市秀英区长滨四路6号海岸•赛拉维南区一8#楼(花都A座)花都A座单元2层营业厅201的不动产一套。特授权委托安秀秀作为受托人办理上述房产的撤销预告、撤销备案、房产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和注销抵押登记的相关手续,委托期限:从2019年4月8日起至2020年4月7日为止(声明人于二O一九年四月八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冀石太证民字第1730号。) 现经声明人慎重考虑不再委托受托人安秀秀办理上述委托事项,特此发表声明撤销上述委托,且公证书(公证书编号:2019冀石太证民字第3076号)已经送达海口市住建局市场科并且签收一并发到声明中。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及经济赔偿均由声明人承担。
声明人:马君龙 郝子茹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