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6日,你与我行签订编号为2009461300001100033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向我行申请个人房产抵押贷款人民币20万元,以你名下海口市龙昆北路15-1号盛海大厦1902房提供抵押。
在合同期间,由于你方逾期偿还贷款本息,现我行根据《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宣布上述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到期日为2019年11月23日,请在到期日前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共计人民币157842.17元,其中,贷款本金人民币143381.09元、贷款利息人民币12049.85元、贷款罚息人民币1464.36元、利息以及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946.87元(暂计至2019年11月20日,具体还款日应付未付利息及罚息,以我行个人贷款系统数据计算为准)。否则我行将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以维护我行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2019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