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琼税二稽罚告〔2019〕1000066号)公告。你公司见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主要内容: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于2015年1月增值税申报抵扣的13份由淮安黄鑫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284,166.65元,税额合计218,308.35元,价税合计1,502,475.00元,已被证实虚开。经核实,你公司取得的上述13份发票无对应的真实购进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拟对你公司接受13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定性为虚开,处以500,000.00元罚款。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郭女士、吴女士 联系电话:(0898)66969024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城西路22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19年1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