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海南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 2018 )琼0105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8)琼0105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吴寿明名下起亚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码:琼AGB616,发动机号码: BW135722)。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上述查封车辆进行处置,如对上述车辆权属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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