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日达贸易有限公司:
本局于2018年6月21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昌江)食药监食罚(2018) 00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钟海菊 联系电话:0898-26652946
昌江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