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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二稽处〔2019〕1000077号)予以公告。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方面:取得不合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经查,上海某公司于2017年9月向你公司开具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100172130;发票号码:01137801-01137850),发票总金额4,993,589.5元,发票总税额848,910.5元,你公司已于当月进行认证。但经核查你公司银行账户及法人个人账户,未发现其与上海某公司存在资金往来。且通过外调,检查人员取得了上海某公司的非正常证明,由此确认你公司防伪税控系统中的已认证的50份由上海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认证后失控”发票的事实。
(二)其他违法违章方面:1、销项虚开1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向海南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5份,虚开总金额:11,963,166.68元、总税额:2,033,738.32元、价税合计13,996,905元。检查人员经过实地核实等手段均无法联系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证明你公司已经走逃(失联)。经查,你公司于2017年8月、9月向海南某公司开具1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600163130,发票号码:01621504-01621528、01637424-01637448、02306809-02306833、02466716-02466765,货物品名:大理石板材,总金额:11,963,166.68元,总税额:2,033,738.32元,价税合计13,996,905元)。经检查你公司的银行账户,你公司与海南某公司银行账户之间仅有41,200.00元的资金往来,未付款比例达到99.7%,符合税总发[2016]172号第一条第四款中“大宗交易未付款”的情形,因此判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5份。2018年6月26日,我局通过公告形式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琼税稽通[2018]3号),通知你公司到我局针对上述问题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但你公司至今没有回应。2、进项虚开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接受上海某公司于2017年9月开具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100172130;发票号码:01137801-01137850),发票总金额4,993,589.5元,发票总税额848,910.5元。经查,你公司银行账户未向上海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符合税总发[2016]172号第一条第四款中“大宗交易未付款”的情形。通过外调发现,上海某公司因未申报纳税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因此,我局认为你公司恶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一)法律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6.0版)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94号)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公司第(二)项第2小项违法事实做进项转出处理,转出2017年9月进项税额848,910.5元,同时冲减2017年10月进项转出额848,910.5元,因该笔税额企业2017年10月申报进项转出--上期留抵抵减欠税838,844.36元及相应滞纳金10,066.14元,因此调整后,应补缴2017年8月增值税款838,844.36元。
(二)处理意见:综上,你公司应补缴增值税税款838,844.36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应补缴在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联系地址:海口市城西路22号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联系电话:669691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