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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居住出租屋消防安全要求
外窗、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楼梯间至少2具灭火器
  本报海口1月2日讯 (记者良子 通讯员钟坚)海南日报记者1月2日从省消防救援总队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海南省应急厅、公安厅、住建厅和消防救援总队近日联合出台了《海南省居住出租屋消防安全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要求》),弥补了海南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空白。

  《要求》明确规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每月至少应组织对本辖区内的出租屋开展一次防火检查,物业服务企业结合管理区域内出租屋特点,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要求》指出,同一建筑内居住部分应与其他使用功能部分完全分隔,并分别设有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出租屋的外窗、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必须设置时,栅栏应易于从内部开启,或有设紧急逃生口。严禁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严禁使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和堆放可燃材料。

  此外,根据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同一建筑内出租10个以上房间或居住使用人数15人以上的,应在每个房间及公共走道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每层楼梯间、公共走道等部位配置不少于2具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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