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贵司于2007年4月30日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贵司租用我公司秀英港区土地用于建设甲醛罐。鉴于贵司2019年6月起至今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我公司土地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协议第七条第2款“如发生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甲方租金和港口装卸费用等违约行为,甲方可以提前终止合同,地上建筑无偿归甲方所有或由乙方在限定时间内拆除” 之规定,我公司现通知贵司终止协议,并要求贵司立即支付拖欠我公司的土地租金,并于2020年9月30日前自行拆除和搬迁甲醛罐及其所有的设备设施。
如贵司逾期未拆除搬迁甲醛罐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则视为贵司放弃甲醛罐及其配套设备设施的权利,我公司将依法进行拆除和处置,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贵司承担。
特此函告
(联系人:陈华第 联系电话:138-7677-6779)
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
2020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