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20)海仲案字第97号裁决和权利人的申请,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晓雯、陈清海与被执行人海南金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邱晓雯、陈清海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海南金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龙昆南路西侧丁村第一生产组北侧迎宾嘉园B(2)#楼栋18层1802房、D(5)#楼栋4层401房。因被执行人海南金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如案外人对上述房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房产。特此公告。本院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正义路8号 邮编:570206;联系电话:0898一36660513 联系人:唐平
二○二○年九月九日

